
一、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界定為重大變動。
二、建設項目存在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現有審批權限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原審批部門不再受理此類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修編材料。
三、建設項目存在變動但不屬于重大變動的,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由于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藝調整導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界定為重大變動。
在實際驗收過程中,應該對污染物排放量大大增加的原因進行分析,如果是因為法染防治措施的工藝發生變化,而導致污染物的排放量大大增加,應當屬于重大變動。反之,如果不涉及工藝調整,主要因為環評文件估算量有誤差的,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變動分析》進行必要的說明,可以納入驗收管理。